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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村民实名举报镇政府违法拆迁等问题 诉求依法追责补赔我叫艾麦尔·吾布力,(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我们实名举报:直指莎车县荒地镇人民政府在土地拆迁赔偿过程中存在胁迫签署协议、违法拆迁、违规降低赔偿标准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认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恳请上级部门介入调查,依法追责并补足赔偿款项。 一、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艾麦尔·吾布力、吾布力卡斯木·卡德尔、吾斯曼·吾布力于2003年10月1日取得莎车县荒地镇国土资源站出具的土地开发许可证,租赁开发土地10亩,后通过合法开垦,实际开发土地面积达16.9亩。2020年,因“好当代木材加工厂建设项目”占用案涉土地,莎车县荒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就土地赔偿事宜与举报人协商,后续双方就赔偿面积、赔偿标准等产生争议,引发合同纠纷。该案经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新民终2496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新民再352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作出(2024)新检喀检民督104号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决议。举报人认为,镇政府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司法裁判及检察监督决议均存在错误,严重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故提起实名举报。
二、被举报人及相关单位存在的具体违法违规问题 (一)莎车县荒地镇人民政府存在胁迫签署赔偿协议、违法拆迁、违规降低赔偿标准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 胁迫举报人签署赔偿证明,违背举报人真实意思表示。2021年5月15日,镇政府工作人员以“不签字则无法获得任何赔偿,将收回全部开垦土地”等言语对3位举报人进行威胁,同时收走举报人的手机,将举报人非法拘禁在莎车县荒地镇人民政府27村村委会2楼会议室。举报人作为农村居民,法律意识薄弱,在生存保障受到直接威胁的情况下,被迫签署赔偿证明并领取40万元赔偿金,该民事法律行为并非举报人真实意愿,依法应属可撤销。 2. 擅自降低赔偿标准,损害举报人财产权益。在案涉土地拆迁前,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实地考察时,已口头告知举报人案涉土地每亩赔偿10万元,但镇政府在后续赔偿中,未经任何协商及合法程序,单方将赔偿标准降至每亩2.8万元,仅支付赔偿金40万元,严重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赔偿权益。 3. 未获上级批准擅自启动拆迁,程序严重违法。镇政府在未取得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对案涉土地上的建筑进行拆迁,违反了土地征收拆迁的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二)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公、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 1. 对案涉土地实际面积认定错误,忽视关键证据。举报人实际开发土地面积达16.9亩,有莎车县荒地镇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0日手写并盖章的《报告》、历年土地耕种记录等直接证据佐证,且莎车县国土资源局(2020)861号《好当代木材加工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确定案涉土地面积为13.6亩,已超出初始登记的10亩,进一步印证实际开发面积大于登记面积。但两级法院无视上述证据,以举报人无法提供16.9亩土地使用证或缴费凭证为由否定举报人主张,忽视农村土地“先开发、后完善手续”的普遍现实。 2. 举证责任分配严重不公。镇政府作为地方政府,负有土地确权及收费管理的法定职责,其未及时为举报人办理16.9亩土地合法手续,本身存在履职不当,却将全部举证责任归于举报人。举报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实际耕种面积,法院未责令镇政府提交土地确权档案、收费记录等反驳证据,直接判令举报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违背公平原则。 3. 未查清赔偿标准变更及拆迁程序违法事实,判决结果不公。两级法院未对镇政府擅自降低赔偿标准的合理性、拆迁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直接以镇政府单方确定的赔偿金额作为裁判依据,导致判决结果严重失实、不公。 4. 对举报人受胁迫签署协议的事实未予审查,认定事实不清。举报人已提交信访记录等证据,证明签署赔偿证明后多次向镇政府及信访部门反映胁迫情况,未行使撤销权系因不知晓诉讼撤销途径,属于客观障碍,但再审法院未审查相关证据,直接以“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为由驳回申请人主张,属于事实认定不清。5. 适用法律错误,未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民对开垦的荒地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及相应补偿权益,法院应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赔偿,但两级法院仅依据2003年许可证载明的10亩进行赔偿,违背“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立法精神。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举报人已完成举证责任,镇政府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却将举证不利后果归于举报人,适用法律错误。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作出的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决议错误 举报人向该院申请检察监督时,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镇政府违法违规行为及原审、再审法院的裁判错误,但该院未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未纠正司法裁判中的错误,作出(2024)新检喀检民督104号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决议,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监督权益。 三、举报诉求 1. 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莎车县荒地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恳请上级司法监督机关依法监督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纠正案件审理中的错误,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依法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作出公正裁判。 3. 恳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纠正监督错误,对本案重新开展检察监督,支持举报人的监督申请。 4. 恳请依法责令莎车县荒地镇人民政府按实际开发面积16.9亩及承诺的每亩10万元赔偿标准,补足全部赔偿款项,赔偿因违法拆迁给举报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此次实名举报是希望通过上级部门的介入,推动问题得到公正解决,维护自身及其他两位举报人的合法土地权益。目前,相关举报已同步提交至上级纪检监察、司法监督等部门,事件进展有待进一步关注。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举报内容均属实,所提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实名举报人(签字并按手印):艾麦尔·吾布力、吾布力卡斯木·卡德尔、吾斯曼·吾布力 2026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lmf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为群众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为群众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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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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