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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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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民间借贷案背后的冤情——再审申请人洪香华恳请依法纠错、还民公道

作者:洪香华来源:新浪微博网址: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265635906289758

法治之下,每一份公正判决都是民心所向;司法之中,每一起冤假错案都关乎百姓身家。

我叫洪香华,今天,我以一名含冤当事人的身份,实名陈述我与廉金贵民间借贷案中,原审判决所造成的冤情,恳请上级司法机关秉持公正、彻查真相,依法纠正错误判决,还我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百姓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廉金贵,我与廉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迁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于2016年作出(2016)冀028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61215日生效。然而,这份生效判决却罔顾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将一桩事实清晰、证据可查的民间借贷案,作出了不公裁决,致使我68万元的合法债权无法得到保障,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精神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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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借条

事情的真相并不复杂:我与廉金贵系熟人关系,2016年,廉金贵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68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出于信任,我及时履行了出借义务,廉金贵亦于201635日向我出具《借款补充协议》,明确确认借到我6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531日,逾期还款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且明确该笔借款未偿还任何款项。这份《借款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确认借贷关系、明确借款金额及还款义务的核心证据,合法有效、无可辩驳。

然而,在迁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3民初638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却无视客观事实,仅凭被申请人廉金贵的单方陈述,以及一份与本案民间借贷毫无关联性的银行转账记录,就错误认定“廉金贵已偿还200000元借款”,进而作出了不公判决,大幅削减了我的合法债权。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本案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审理,但原审法院却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混淆了借贷与赠与的法律性质,导致裁判结果根本性错误。

判决生效后,我始终无法接受这份颠倒黑白的裁决,多年来一直坚持申诉、寻找证据,渴望能有机会推翻错误判决、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苍天不负苦心人,20251020日,我在整理个人物品时,意外发现了当年廉金贵出具的《借款补充协议》原件及相关档案留存证明。这份被我不慎留存于个人档案中的新证据,清晰、明确地证实了涉案680000元借款未偿还分文,廉金贵所述的“已偿还200000元”,实则是双方之间其他买卖合同的货款,与本案民间借贷毫无关联,足以彻底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错误事实。

这些年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无数次奔波于法院与相关部门之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与金钱,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与精神痛苦。原审判决的错误,不仅让我68万元的血汗钱无法追回,更让我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深深的困惑与质疑——我始终坚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是保护百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为何一桩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会被作出如此不公的裁决?为何被申请人的单方谎言,能凌驾于客观事实与合法证据之上?

我深知,每一起冤假错案的纠正,都是一面法治的镜子,更是法治进步的一步。正如张玉环案历经26年终获无罪判决所昭示的,法律不会永远缺席,正义终将到来。基于此,我已依法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迁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廉金贵向我偿还借款本金68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全部诉讼费用。

在此,我再次郑重承诺:本人所述全部属实,所提交的《借款补充协议》及相关证据均客观、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本人愿意对所述内容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随时配合上级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案件全部事实,绝不隐瞒、绝不虚假陈述。

恳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本着有错必纠、司法为民的理念,高度重视本案,依法彻查案件真相,公正审理本案,依法纠正原审判决的错误,还我一个公道,追回我的合法财产!

恳请上级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能够关注本案,监督本案的审理过程,助力正义实现,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含冤者的心灵,让每一位百姓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实名陈述人(签字并按手印):洪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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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mnb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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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村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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