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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户村民土地被强制流转、合法权益遭严重侵害的实名举报信来源:新浪微博 我们85户村民均系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坎头村村民,世代在本村“东家山、茶籽山、杉树山”等地块耕种,合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权益有充分的事实、书面证据及证人佐证。但自2019年起,被举报对象相互勾结、违规操作,强制流转我们的承包土地,毁坏地上作物,侵占补偿款项,我们历经五年维权未果,合法权益遭受毁灭性侵害,具体事实如下: 一、我们85户村民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世纪80年代初,国家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坎头村村委会(现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前身)依法将本村土地分配给村民,具体分配情况如下:1981年,“东家山”地块率先分配给村民;1982年,“茶籽山”按村内人口分配,每人分得约20棵茶籽树;1989年,“杉树山”以户为单位,依据家庭人口数量完成分配。
上述土地分配事实,有多位亲历者可证实:曾任坎头村第六生产队队长的陈某木,可明确佐证“茶籽山是其亲手分配”;普通村民张林某、曾任村委会主任的张元某等多位村民,均能清晰陈述土地分配的关键时间节点及具体细节。同时,我们持有《砍头村第四生产队关于本生产队杉林管理条例》《荒山承包合同书》、村民间土地转租协议等书面材料,进一步证实了近40年来,我们85户村民对涉案238.50亩土地持续进行经营管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种植茶籽树、杉树、花生、枇杷、桔子等农作物,土地是我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和世代赖以生存的根基,合法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二、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同意,强制流转土地、毁坏地上作物,未支付任何补偿2019至2020年间,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未提前通知我们85户村民、未征得任何一户村民同意、未与我们签订任何土地流转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我们合法承包的238.50亩土地,强制流转给浙江一某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建设养殖场。 流转过程中,合作社未对我们进行任何告知,未就土地流转价格、流转期限、补偿标准等核心事项与我们协商,直接组织人员动用推土机等设备,将我们土地上长势良好的茶籽树、杉树等农作物强制铲除,将土地推平,导致我们遭受价值近百万元的地上作物损失。截至目前,我们85户村民未获得任何土地流转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面对我们的质疑,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曾出具一份《砍头村东家山自留地流转承包款发放清单》,试图掩盖其违法违规行为,但该清单存在诸多致命漏洞,无法证明流转合法、补偿到位:一是清单仅覆盖部分村民,未涵盖全部85户维权村民;二是款项发放时间晚于土地实际被占用时间,时序严重矛盾;三是清单未经村民签字确认,款项性质模糊,无法证明是土地流转补偿款;四是大部分村民从未见过该清单载明的款项,也不知晓款项的具体去向,该清单纯属应付检查、掩盖违规行为的虚假材料。 三、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的“民主决策决议”违法无效,系事后补签、弄虚作假在我们村民提起诉讼维权过程中,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了一份“村民代表民主决策决议”,声称土地流转经过合法民主程序,该决议实则存在多重致命缺陷,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纯属弄虚作假、事后补签,具体如下: 1. 时间顺序颠倒,程序严重违法:根据(2023)民初号案件庭审笔录记载,涉案土地流转协议签订于2018年7月6日,而所谓的“村民代表民主决策决议”却在同年8月3日才形成,明显是“先签协议、后补决议”,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处分村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释义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定,该行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对应的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 签字人员身份存疑,决议主体不合法:该“决议”的签字人员多为村干部及其亲属,并非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代表需依法选举产生,会议召开需符合法定程序,但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始终无法提供签字人员的选举证明、会议通知记录、参会人员签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非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签字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3. 缺乏合法授权,权限被越权行使: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源于村民会议的明确授权,且需明确授权事项和授权期限。本案中,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从未提供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处理村民个人承包土地流转事项的任何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浙江省相关实施办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无权就村民个人承包土地流转作出决议,该决议系越权作出,应属无效。 4. 内容违法,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我们85户村民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村民个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在村集体处分权限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决议”强行流转我们的承包土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 5. 缺乏透明度,侵犯村民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但该“民主决策决议”自形成以来,从未向我们85户村民公开,我们五位村民证人可当庭证实,直至提起诉讼,我们才知晓该“决议”的存在,严重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该决议因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浙江一某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与合作社恶意串通,并非善意相对人,无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错误认定浙江一某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善意取得,与事实和法律均严重不符。该公司存在明显的恶意串通行为,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具体表现如下: 1. 明知土地来源,故意回避权源问题:涉案土地流转协议明确显示,浙江一某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明知涉案土地系我们85户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却未主动审查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否取得了我们村民的书面流转授权,是否征得村民同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善意相对人的核心规定,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基本条件。 2. 未尽实质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浙江一某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农业企业,理应知晓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定程序和要求,但其在签订流转协议前,未对土地权属、村民同意情况、村民代表决议的合法性等关键事项进行任何实质审查,贸然与未取得合法授权的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认定为善意相对人。 3. 故意回避合同关键义务,违背诚信原则:流转协议明确约定,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需向浙江一某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土地承包到户清单,但该公司明知合作社无法提供该清单,仍执意签约并接收土地,明显是故意回避合同关键义务,与合作社相互勾结,损害我们村民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4. 拒绝调解,态度强硬,佐证恶意串通:在我们村民提起诉讼、主张流转协议无效的过程中,浙江一某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始终拒绝调解,态度强硬,丝毫没有协商解决问题的意愿,该态度充分反映出其并非善意第三人,而是与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恶意串通、共同侵占我们土地权益的参与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浙江一某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恶意串通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应依法认定为无效,该公司无权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应立即返还土地并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 五、杜泽镇人民政府履职缺位、监管不力,纵容违规流转,相关责任人涉嫌失职渎职杜泽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负有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但在本案中,该镇政府履职缺位、监管不力,甚至纵容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1. 监管缺位,未制止强制流转行为: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强制流转土地、毁坏村民地上作物的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恶劣,杜泽镇人民政府对此明知却未履行任何监管职责,未及时制止该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我们村民的损失持续扩大,涉嫌失职渎职。 2. 包庇违规行为,庭审中作不实陈述:在我们村民与合作社的民事诉讼中,杜泽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明知土地流转程序违法、决议无效,却仍作出“土地流转程序合法合规”的不实陈述,包庇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违法违规行为,阻碍我们依法维权。 3. 相关责任人表态敷衍,承诺未兑现:2025年6月底,记者前往坎头村采访时,杜泽镇人民政府镇长叶某明确表示,涉案土地流转项目是“上级大领导来坎头村指示推进”,试图以此掩盖流转行为的违法性。面对我们村民“再大的领导指示,也不能强制占用百姓土地、不给补偿”的合理质疑,叶某当场承诺“将尽快协调解决此事”,但截至本次实名举报之日,我们85户村民仍未收到任何关于土地返还、补偿发放的实质性进展,其承诺纯属敷衍了事,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4. 漠视村民诉求,阻碍行政维权:我们村民针对该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责令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改正违规的“民主决策决议”,但该镇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行政一审、二审过程中,仍坚持“行政程序合法”的不实主张,导致我们的行政维权诉求全部被驳回,进一步阻碍我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集体林权证违规登记,疑似为侵占村民土地“铺路”,相关部门涉嫌违规操作2025年5月19日,衢州市检察院毛检察官亲自前往坎头村展开调查,实地走访后证实,我们85户村民至今仍在耕种的“龙背”“小龙”“牛鼻行”等地块,早已被违规登记在集体林权证上。但自上世纪80年代土地分配以来,我们从未获得过属于自己的个人林权证,也从未知晓涉案土地被登记在集体林权证的相关情况。
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相关部门及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违规办理集体林权证登记,将我们村民合法承包的土地擅自登记为集体所有,其目的就是为日后强制流转、侵占我们的土地提前“铺路”,该行为严重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涉嫌违规操作,恳请贵单位一并彻查。 七、我们85户村民维权五年未果,走投无路,恳请贵单位介入彻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85户村民自2023年5月起,正式启动司法维权之路:将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告上衢江区人民法院,浙江一某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杜泽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土地流转协议无效、返还土地。 一审中,我们提交了17项证据,充分证明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被强制流转的事实,但衢江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一某海公司构成善意取得,于2024年2月驳回我们的全部诉求;我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主张对方恶意串通,却被中院于2024年6月维持原判;我们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仍于2025年2月被驳回。 与此同时,我们针对杜泽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责令合作社改正违规决议,经行政复议、行政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镇政府程序合法,驳回我们的诉求。至此,我们历经民事一审、二审、再审及行政诉讼,维权之路陷入僵局。 我们深知,土地是农民的生存根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强制流转、禁止侵占农民合法权益。但坎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一某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杜泽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无视法律规定,相互勾结、违规操作,强行侵占我们的土地,毁坏我们的作物,侵占我们的补偿,让我们85户村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根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 举报承诺我们85户村民郑重承诺:本次实名举报内容均真实、客观、合法,所提交的全部证据(土地分配证人证言、书面证明材料、庭审笔录、土地被毁照片视频、通话录音、检察官调查相关记录等)均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我们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有虚假举报,自愿接受法律制裁;我们愿意随时配合贵单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绝不隐瞒、绝不回避,积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恳请贵单位秉持公平公正、为民做主的原则,高度重视本次实名举报,迅速介入、彻查到底,依法追究相关被举报对象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依法维护我们85户村民的合法权益,返还我们的土地、赔偿我们的损失,还我们一个公道,让公平正义照亮每一寸土地! 实名举报村民(签字并按手印):李延诚、傅国洪、徐岳仙、陈美全.傅国仙等 2026年2月12日 责任编辑:lmfr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为群众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为群众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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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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