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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实名举报:家园被强拆13年成一纸空文

作者:李培来源:新浪微博网址: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287365052072197

我叫李培,(原审原告)我实名举报: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彭山经开区管委会”)违法强拆我家园,且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再审判决无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裁定,导致我一家流离失所近13年,合法权益至今未得到保障。

事实与理由:

2012年起,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在其所在的彭山区青龙镇泗河村6组推进相关项目,期间未依法公示征地批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合法手续,程序存在严重违法。2013年4月,在未与我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未履行合法告知程序的前提下,该管委会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的恶劣胁迫手段,对我家约3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及390平方米的养殖圈舍实施暴力强拆,室内家具、电器、养殖生产资料等全部家庭财产均被损毁,经济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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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1月6日,眉山中院作出(2015)眉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明确确认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实施的拆除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在后续行政赔偿诉讼中,我对相关判决结果不服,依法提起申诉。2019年3月26日,省高院作出(2017)川行申991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措辞严厉,明确认定彭山经开区管委会的违法强拆行为情节严重,属“政府对老百姓犯罪”,应当依法予以惩戒;同时指出,原赔偿判决未保障我作为遭受公权力不法侵害申请人的基本住房权益,未考虑诉讼期间当地房价大幅上涨的客观事实,未对房屋面积等核心事实进行充分审查确认,且未体现对受害群众的关爱与体恤,适用法律错误。据此,省高院裁定指令眉山中院再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令我万万没想到的是,2020年8月25日眉山中院作出的(2019)川14行再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却公然违背省高院裁定精神。该判决明确表明“对省高院(2017)川行申991号行政裁定书不予采信”,仅在彭山经开区管委会自行测算的补偿金额基础上机械上浮40%,确定赔偿总额约67万元,既未重新核定房屋、圈舍的实际面积,未按同地段现行市场价格或重置价格确定赔偿标准,也未解决我家人的安置问题和基本住房保障需求,与省高院指令再审的核心要求完全背离。

“这不是再审,这是公然无视上级法院的裁定,是渎职滥权、枉法裁判!”我激动地表示,自2013年房屋被强拆至今,已近13年。13年来,我与94岁高龄的母亲相依为命,长期租房居住,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举步维艰。我的丈夫敖绍贵因长期承受强拆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困顿,于2023年11月不幸去世;原家庭经营的养殖产业因强拆彻底被毁,丧失了唯一的经济来源。

更让我难以承受的是,13年来为维权,我奔波于各级部门之间,支出了巨额的车马费、律师费,同时因长期处于高度精神紧张状态,身患重大疾病,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营养费,后续仍需持续治疗,身心遭受了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期间,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始终被“踢皮球”,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

据了解,眉山市彭山区近年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土地征收工作,明确要求征地过程中需依法公示批文、补偿方案,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而我的遭遇,与当地公示的征收工作规范形成鲜明对比。

目前,我的核心诉求是:依法查处彭山经开区管委会违法征地、违法暴力强拆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审查眉山中院再审判决,纠正其拒不落实省高院裁定的错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重新核算各项损失并足额赔偿,包括房屋圈舍损失、安置保障、财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租房补助、维权支出及身心损害赔偿等。

举报求助人:李培

2026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l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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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村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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