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张堂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案的实名举报信我叫俞春秋(逝者俞兴永之子)我实名举报:2024年12月23日,被举报人张堂业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我方亲属俞兴永后驾车逃逸,最终导致受害人不治身亡,恳请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事件经过2024年12月23日06时35分许,被举报人张堂业驾驶电动三轮车,沿235国道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车辆行驶至江苏省盱眙县鲍集镇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违规撞击前方同方向、手持盲杖正常行走的行人俞兴永(举报人父亲)。事故发生时,举报人母亲胡秀红正在俞兴永前方引路,全程无任何违规行为。 事故发生后,张堂业未履行救人、报警、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罔顾伤者生命安全,当即驾驶肇事电动三轮车逃离事故现场,导致受伤的俞兴永无法及时获得专业救治,错失最佳治疗时机。 事故发生当日,伤者俞兴永被紧急送往盱眙县鲍集镇卫生院接受救治。2024年12月24日,经盱眙县鲍集镇卫生院专业诊断,俞兴永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
因伤情持续加重,为寻求更好的治疗条件,2025年1月4日,俞兴永转入盱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结果仍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期间,伤者病情突发恶化,2025年1月12日,盱眙县人民医院对俞兴永紧急实施抢救,抢救前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最终经全力抢救无效,俞兴永不幸离世。 司法鉴定死亡结论为明确受害人死亡原因,我方委托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进行专业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客观真实还原案件事实。 经尸表检验确认:俞兴永右侧面部颧弓处存在大面积软组织出血,双上肢多处大面积软组织青紫,左臀部多处小面积软组织出血,同时存在左股骨颈骨折伤情。 经解剖检验确认:俞兴永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存在巨大血肿,左额颞顶叶脑组织明显受压,盆腔左侧腹膜外存在血肿。 经组织学检查确认:俞兴永右脑顶叶脑组织液化坏死并伴随脓肿形成,右大脑存在蛛网膜下出血及硬膜下血肿。结合事故案情、临床诊疗资料及全面检验结果综合分析,最终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俞兴永系交通事故颅脑外伤继发颅内感染死亡。足以证实,受害人俞兴永的死亡结果与张堂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 举报请求综上所述,被举报人张堂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行人后逃逸,其恶劣逃逸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错失救治机会,最终不幸身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本人自愿实名举报,承诺本次举报所述全部内容真实属实,所提交的诊疗记录、司法鉴定报告等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恳请上级检察机关依法从严审查案件事实,查清全部案情,依法追究张堂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受害者家属合法权益,告慰逝者亡灵。 此致 上级人民检察机关 实名举报人:俞春秋(逝者俞兴永之子) 2026年8月18日 责任编辑:lmh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为群众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为群众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文章分类:
村官会议
|